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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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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EN
第 3 條
應施監視查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準用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報驗義務人所在地之檢驗機關(構)辦理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但已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者,免附。
二、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第 19 條
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之應施檢驗商品,其報驗義務人,應依規定辦妥登記後,始得報請檢驗。
第 34 條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監視查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