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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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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標準檢驗局依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方式指定公告一種或多種方式。
前項商品之檢驗方式,應考量商品與產業之特性、國際檢驗作法、國內商業經營與消費環境、產品責任相關法令或市場監督之執行等因素,並得配合實務運作調整。
商品檢驗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第 5 條
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
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