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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懲戒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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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 3 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前條代表各機關之委員,其職務異動時,應即改派;任期至當屆委員任期屆滿時止。
專利師懲戒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第 2 條
專利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指派主管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經濟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法務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三人。
三、專利師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具備專業知識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