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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公司,應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達新臺幣六十億元。
二、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百分之六。
三、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下列比率:
(一)一百十二年度為百分之十二。
(二)自一百十三年度起為百分之十五。但一百十三年度得由本部會同財政部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調整為百分之十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本部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四、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投資抵減者,應符合前項規定,且其同一課稅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研究發展費用及營業收入淨額,以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當年度個體綜合損益表金額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效稅率,指公司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包括簽署所得稅協定之他方締約國所減免之稅額而依該協定應准扣抵之應納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依本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投資抵減之實際抵減稅額後之餘額,占其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之比率。
前項規定計算後之餘額及全年所得額,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時,暫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載金額核算。
公司如有藉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其他影響損益或稅額項目之調整,使有效稅率符合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調整相關損益科目及金額,核實計算有效稅率。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可抵減稅額,或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課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