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檢舉前條未登記工廠應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記載下列事項,檢具證據資料,向該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或名稱、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
二、疑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之未登記工廠廠名、廠址(位置)、負責人姓名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
未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舉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
二、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且未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輔導期限內,配合辦理轉型、遷廠或關廠。
三、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且未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