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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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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第 3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稱安全事故,指無人載具於道路或航線上行駛,致參與實驗者或實驗利害關係人受傷或死亡,或致其他動力載具或財物毀損之事故。
創新實驗安全事故之處理,依各該事故本應適用之法令。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
EN
第 15 條
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於媒體或電子網站公告實驗相關資訊,並於無人載具或實驗場域以適當方式進行告示。
創新實驗期間發生安全事故時,申請人除應依相關法律負賠償責任外,並應主動即時暫停實驗且通報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事故之發生及後續處理方式。
前項事故發生後,主管機關經會同交通主管機關評估並確保安全無虞後,始得同意續行實驗。
有關申請人於創新實驗開始前之資訊公告與告示、事故發生後之通報程序、暫停實驗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