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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本辦法所稱個人,指符合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前項個人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相互間,如有藉投資資金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及應納稅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刪除)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