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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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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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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同一區域有二人以上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採取土石時,主管機關應以申請在先者優先審查。但同日申請者,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審查順序。
土石採取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5 條
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申請土石採取許可。
政府機關申請或受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應依本法之規定並衡量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規則辦理。
前項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