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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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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 3 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實施地點及面積範圍,以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有土石外運者,亦同。
土石採取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 條
土石採取,應依本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
二、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
三、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者。
四、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者。
五、政府機關辦理重要工程所需者。
六、磚、瓦或窯業,開採土石自用者。
前項各款土石採取地點、面積、數量、期間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