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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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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第 3 條
礦業申請案經核准,應登記事項以最後之登記為準,如涉及二礦以上礦業權,應個別登記。
礦業申請案核准後,所附書圖文件作為礦業附屬文件並加蓋騎縫章後發還礦業申請人。
前項所稱礦業申請案核准後發還之礦業附屬文件如下:
一、礦區圖。
二、探礦構想書圖。
三、礦場環境維護計畫。
四、礦牀說明書圖。
五、開採構想書圖。
1.
裁判字號:
42 年判字第 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礦業權之設定,應經主管官署登記。礦業合辦人之加入或退出,其登記程 序,應與其他合辦人連署呈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