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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EN
本局設七組及法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 EN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消滅及專利權之管理事項。
三、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撤銷、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商標專用權之管理事項。
四、製版權登記、撤銷、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與監督、出口視聽著作及代工雷射唱片著作權文件之核驗事項。
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六、智慧財產權觀念之宣導、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調解、鑑定及協助取締事項。
七、智慧財產權與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公共閱覽、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事項。
八、其他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