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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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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EN
第 3 條
第一條所定事項,由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辦理。落實歷史教育,由教育部、文化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辦理之。
前項紀念基金會,由行政院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及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紀念基金會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
EN
第 1 條
為處理二二八事件(以下簡稱本事件)賠償事宜,落實歷史教育,釐清相關責任歸屬,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特制定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