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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檢舉人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為之;以言詞檢舉者,應配合主管機關作成檢舉紀錄。
檢舉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得知或取得加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之網站、電商平台、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之社團名稱或實體地點及相關佐證資料。
三、藝文表演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場館、座位區或搖滾區名稱、座位號碼、入場序號、票券編號或票券流水號、票券原始販售價格、被檢舉人販售價格及相關佐證資料。
檢舉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案件,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售票之公司或商號名稱。
三、藝文表演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場館。
四、售票系統遭受行為人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之操作歷程紀錄(LOG)。
檢舉案件不符前二項規定,依其性質能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