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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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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EN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藝文採購:指機關或法人辦理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勞務、財物採購。
二、藝文補助:指機關或法人以獎助、捐助、捐贈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經費,對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提供與文化藝術事務之創作、發展及推廣有關之給付。
三、藝文徵件:指機關或法人針對文化藝術之目的,以公開方式通知公眾投件,並對經評定其投件達一定標準或條件之參與者給予獎勵之行為。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民國 110 年 08 月 05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文化藝術之採購、第二項及本辦法所稱藝文採購,指與文化藝術相關之勞務、財物採購。
前項文化藝術,指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各款事務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