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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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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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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 3 條
依本法第九條所定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涉及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包括直接或間接影響海床及其底土、陸域內水域水底及其底土環境之下列計畫:
一、涉及重大政策或跨機關性質應函報行政院核定之計畫。
二、公營事業機構依法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9 條
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或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於策定或核定涉及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前,應先行調查所涉水域有無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如有發現,應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開發、利用之範圍與認定、調查與處理方式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