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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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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歷史悠久之遺址,指包括祭祀或神聖之井渠、史前或信史時期祭獻之處、廟宇、聖獸居所、墓園、墳場等受人尊敬或具有相當歷史之遺物、遺跡。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4 條
任何涉及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應避免不必要干擾人類遺骸或歷史悠久之遺址。
水下文化資產不得作為商業開發之標的。但為協助公眾親近、教育宣導,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