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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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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第 3 條
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為之捐贈,其捐贈費用或損失之認列,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之原創產品或服務。
二、營利事業購買前款之原創產品或服務經由學校、機關或團體核轉予學生或弱勢團體。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第 26 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