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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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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
第 3 條
於行政院公告新增或變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後三個月內,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應盤點受其委託、補助或出資終止後未滿三年、擬辦理、執行中及已列管之計畫。
於前項盤點後,涉有前條之條件者,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為確認前條之條件,應邀集專家學者、產業專家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主管機關代表至少五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通知受其委託、補助或出資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或其代理人列席說明。
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
第 2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六款所稱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委託、補助或出資計畫相關業務:
一、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預計或產出之研發成果,屬行政院公告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二、執行前款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計畫經費,逾半數來自政府機關(構)之委託、補助或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