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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前條國際運動賽會分為二類;其主辦單位如下:
一、綜合運動賽會: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即IOC)(以下簡稱國際奧會)。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lympic Council of Asia ,即 OCA)(以下簡稱亞奧會)。
(三)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International World Games Association,即 IWGA )。
(四)國際大學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rtsFederation,即 FISU )。
(五)國際學校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School Sport Federation ,即 ISF)。
二、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
(一)國際運動總會聯合會(Sport Accord 或 Global Association ofInternationalSportsFederations,即GAISF)所屬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s ,即 IFs)。
(二)亞奧會及其所承認之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
(三)該運動種類無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之亞洲太平洋運動組織。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
我國運動選手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者,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頒發國光體育獎章、獎助學金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