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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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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代表人)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備函。
二、申請人資料表一份。
三、申請書一份。
四、切結書及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契約書一份。
五、符合前條之成果或著作一份。
其屬二人以上共同協力完成之成果或著作者,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並附切結書一份。
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相關成果或著作,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獎勵:
一、申請期間截止末日前二年內所刊登或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二、申請人自行設定專題且經一定研究方法及步驟而獲致成果或著作。
三、教師升等論文或碩(博)士學位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