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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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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3 條
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前項所稱補習班,指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者。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3 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凡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以國民補習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得受進修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得受短期補習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