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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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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課程及教學輔導團、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前條所定各項支持服務所需之專業人力、資訊及諮詢、知能研習、評量工具、輔具、設備及經費補助。
前條所定各項支持服務,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申請之方式、期程、程序及支持方式等規定,由學校、幼兒園申請;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其所需之各項支持服務,應於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中載明。
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
第 2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幼兒園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下列支持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評量支持服務:篩選、鑑定、教育及支持服務需求評估、安置適切性評估等。
二、教學支持服務:課程教學設計與調整、教材、教法、教具、班級經營、情緒及行為輔導及學習評量等。
三、行政支持服務:行政運作輔導、實施指導或示例、資源整合、教師專業發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