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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前條補助對象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者,得依下列比率申請學費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一、原住民:百分之百。
二、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百。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四十。
三、低收入戶:百分之百。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百分之五十。
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
二、身心障礙者。
三、低收入戶。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
本辦法所稱非正規教育課程,指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