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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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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第 3 條
前條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下列特殊教育活動,得向本部申請獎助:
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
三、特殊教育之宣導、研究及推展。
四、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
五、特殊教育圖書之出版。
六、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
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二、已核准立案之全國性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