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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EN
前條第一項設立攬才專班學校,應擬訂攬才專班設立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審核期程原則如下:
一、設立攬才專班學校於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前,將設立計畫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二、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於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之九月三十日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中央主管機關於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之十一月三十日前核定學校名單。
四、前款學校於辦理學年度當年之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招生簡章。
前項設立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就學需求。
二、學校基本資料:
(一)學校位置。
(二)學校規模及員額編制。
(三)學校行政運作。
(四)設備設施。
三、招生簡章,包括招生方式、名額與班級數、就學資格、申請文件、資料、審查程序、學費、雜費與代收代辦費之數額及課程架構。
四、課程計畫、教學、教材、學習評量、畢(結)業資格及輔導之規劃。
五、師資來源及安排,包括校內可支援教學教師及需增聘教師之專長與人數。
六、學生生活適應、課業學習及未來銜接或升學之輔導規劃,包括輔導或特殊教育人力規劃。
七、行政支援規劃。
八、教室空間及相關設施、設備。
九、經費需求,包括行政運作、課程發展與實施、新增設備設施、教師增聘與專業發展等經費需求。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三款所定學費及雜費之收費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代收代辦費,除書籍費用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收取外,其餘收費項目及數額,參照攬才專班學校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關公立學校代收代辦費自治法規之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延攬國外人才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以下簡稱國外專業人才),應協商國外專業人才聚集區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選其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學校),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各該公立學校設立海外攬才子女專班(以下簡稱攬才專班)。
前項國外專業人才,指下列人才:
一、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稱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
二、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所稱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