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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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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偏遠地區學生,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於偏遠地區學校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就讀合計至少滿五年,並取得畢業證書。
二、於偏遠地區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至少滿三年,並取得畢業證書。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一定名額,指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該學年度經核定師資生名額之百分之四。但該師資培育之大學偏遠地區學生人數未達核定師資生名額之百分之四者,不在此限。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6 條
為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保留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一定名額予偏遠地區學生,並得依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需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