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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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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第 3 條
前條離島地區如下:
一、金門縣。
二、連江縣。
三、澎湖縣。
四、屏東縣琉球鄉。
五、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
第 2 條
偏遠地區學校分為離島地區學校及臺灣本島偏遠地區學校,並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各分為下列三級:
一、極度偏遠。
二、特殊偏遠。
三、偏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