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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本標準所稱特殊教育教師,指任教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之教師及任教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分散式資源班(以下併稱特殊教育班)之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導師)。
本標準適用學校範圍如下:
一、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特殊教育學校)。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專科學校附設高職部(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部與國民小學部、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與國民小學部、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與國小部(以下簡稱附設國民中小學)。
前項第一款特殊教育學校,包括幼兒部、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高級中學部(以下簡稱高中部)及高級職業學校部(以下簡稱高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