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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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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各該主管機關逕行分發學校任教者,由受分發學校校長直接發給教師聘書。但聘期屆滿之續聘,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15 條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職務,其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除有教師法所定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者外,由各該主管機關逕行分發學校任教,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前項校長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或辦理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