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未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且就讀於普通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特殊教育學生。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落實融合教育,加強普通教育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交流與合作。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未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之內容、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