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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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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科,其認定基準,由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第 17 條
專科學校各科置主任一人,綜理科務。
科主任採任期制,其產生方式,依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由校長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助理教授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聘兼之。
專科學校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其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科,得置副主任,由校長就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或講師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聘兼之,以輔佐科主任推動學務。
科主任、副主任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