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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以下簡稱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專科以上學校依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為前項申請時,其計畫書提報項目之課程資料及規劃情形,應包括原住民族知識、語言、文化相關課程、學分數及所占畢業應修學分數之比率。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專科以上學校向本部申請增設、調整下一學年度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計畫書向本部申請。但申請停招、裁撤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免檢具計畫書。
前項計畫書提報項目包括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學術著作、校舍建築面積、學生人數、課程資料、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規劃情形、招生名額分配及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畢業學生就業現況統計資料。
第一項規定期限及學校每學年度得申請增設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案件數,由本部公告之。
新設或整併之專科以上學校及新核准成立之分校或分部,其設立第一年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配合設校計畫併提本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