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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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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生提出申請,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
第 2 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前項所稱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認定基準,由各大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