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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頒給獎狀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向下列主管機關申請給獎:
一、其受捐資單位屬地方政府管轄者,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給獎。
二、其受捐資單位屬中央政府管轄者,由教育部給獎。
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
捐資給獎基準如下:
一、捐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頒給獎狀。
二、捐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頒給銀質獎牌。
三、捐資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頒給金質獎牌。
四、捐資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水晶獎座。
前項獎狀、獎牌及獎座之格式如附件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