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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本會分設政策規劃組、課程教學組、社會推展組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各款之相關工作:
一、政策規劃組:
(一)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規定。
(二)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
(三)規劃性別平等教育理念之推廣。
(四)督導考核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五)研擬本會設置辦法訂修及其運作事宜。
(六)彙整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年度計畫、預算及評估實施成效。
(七)蒐集國內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及提供諮詢服務。
(八)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綜合性事務。
二、課程教學組:
(一)研發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二)推動及補助各級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三)輔導各級學校建置性別平等教育之學習環境與資源。
(四)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育、進修及認證。
(五)建立及整合性別平等教育之專業資源。
(六)提供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諮詢服務。
(七)評鑑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實施成效。
(八)規劃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研究。
(九)參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綱要前導研究與研修。
(十)視導各級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十一)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事務。
三、社會推展組:
(一)結合相關法規規定以宣導及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
(二)協助規劃全國性別平等相關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推展。
(三)協助審議民間團體辦理性別平等相關活動之申請補助案。
(四)運用大眾媒體、網站及刊物等進行性別平等教育之社會宣導。
(五)從性別平等角度檢視大眾媒體。
(六)建立並落實媒體報導校園性別事件之回應機制。
(七)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季刊之編輯、發行及總編輯之推選事宜。
(八)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社會推展事項。
四、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
(一)研修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二)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流程及機制。
(三)協助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申請調查、檢舉或申復,並提供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處理建議。
(四)建立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資源。
(五)提供校園性別事件處置之諮詢服務。
(六)規劃及辦理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知能之培訓及宣導工作。
(七)協助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進行審議並決議。
(八)其他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相關事務。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經申復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屬依第一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復者,應限期於四十日內完成調查。
主管機關經依第一項但書申復審議結果發現,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必要時,得依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對學校之處理結果,逕行改核或敘明理由交回學校依法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學校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以糾正。
學校主管機關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未依法召開會議、召開會議後應審議而未審議、調查有程序或實體瑕疵,或調查處理結果有適法疑義時,於學校申復程序完成前發現,應敘明理由,通知學校於申復程序中合併處理;未及於申復程序中合併處理,或屆申復期限未提出申復,應敘明理由,限期交回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交回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屆期未依法審議、審議結果仍有違法或不當之虞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其決議視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決議。
有前項情事之學校,經主管機關審議認有違失者,主管機關應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之依據,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
五、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六、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七、推動全國性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