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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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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
二、導師代表。
三、教師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52 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其組成、評議範圍、期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