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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規定應負責之人。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