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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稱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其他交易係指下列交易行為之一者:
一、購買各該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
二、購買各該對象之不動產。
三、購買各該對象之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以外之其他資產。
四、出售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各該對象。
五、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各該對象之不動產、動產或股票。
六、出租動產或不動產予各該對象,或承租各該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
七、約定交付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或押租金予各該對象。
八、與各該對象簽訂其他與保險業務無直接關聯之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契約。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