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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保險業得購買國內公開發行但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未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未上櫃)之有價證券種類如下:
一、股票。
二、有擔保公司債。
三、最近一年內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公司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四、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依信託業法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五、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有價證券。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發行人須最近二期不同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化稅後淨利平均為正者。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以下簡稱法定標準)一點五倍以上。
二、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法定標準以上,經其董事會決議同意。
第一項第二款之保證人及第三款之發行人須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一、資本適足。
二、資本不足。
三、資本顯著不足。
四、資本嚴重不足。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