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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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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EN
第 3 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依據保費預定利率、生命表、經驗表及其他附加費用,擬訂本法第四條規定保險商品之保險費率。
前項預定利率,由中華郵政公司視社會經濟及險種性質定之。
第一項計算保險費率之生命表及各種相關經驗表,以內政部編算之國民生命表、中華郵政公司所編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經驗生命表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內外各種相關經驗表為準。
簡易人壽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4 條
簡易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並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