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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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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EN
第 3 條
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延長創新實驗期間,應檢具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辦理情形及已達成效益。
二、延長創新實驗之理由。
三、申請延長實驗期間及預期效益。
四、實驗期間所生之爭議案件及處理情形。
五、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要求限期改善者,應說明其辦理情形。
六、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應說明事宜。
前項申請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有規劃不合理、不利於金融市場、損及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權益,或未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效改善辦理情事者,應予以駁回。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9 條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檢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但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其延長不以一次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三年。
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作成核准或駁回前項申請之決定,並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 14 條
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