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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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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第 3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時,雙方契約之內容應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並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使用者得查詢契約之內容。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3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應遵守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使用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