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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EN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
二、電子支付平臺:指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之應用軟體、系統軟體及硬體設備。
三、電子支付作業環境:指電子支付平臺、網路、作業人員及與該電子支付平臺網路直接連結之應用軟體、系統軟體及硬體設備。
四、網路型態區分如下:
(一)專屬網路:指利用電子設備或通訊設備直接以連線方式(撥接(Dial-Up)、專線(Leased-Line)或虛擬私有網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VPN)等)進行訊息傳輸。
(二)網際網路(Internet):指利用電子設備或通訊設備,透過網際網路服務業者進行訊息傳輸。
(三)行動網路:指利用電子設備或通訊設備,透過電信服務業者進行訊息傳輸。
五、訊息防護措施區分如下:
(一)訊息隱密性(Confidentiality) :指訊息不會遭截取、窺竊而洩漏資料內容致損害其秘密性。
(二)訊息完整性(Integrity) :指訊息內容不會遭篡改而造成資料不正確,即訊息如遭篡改時,該筆訊息無效。
(三)訊息來源辨識性(Authentication):指傳送方無法冒名傳送資料。
(四)訊息不可重複性(Non-duplication) :指訊息內容不得重複。
(五)訊息不可否認性(Non-repudiation) :指無法否認其傳送或接收訊息行為。
六、常用密碼學演算法如下:
(一)對稱性加解密演算法:指資料加密標準(Data Encryption Standard;以下簡稱DES)、三重資料加密標準(Triple DES;以下簡稱3DES)、進階資料加密標準(Advanced Encryption Standard;以下簡稱 AES)。
(二)非對稱性加解密演算法:指 RSA 加密演算法(Rivest, Shamir and Adleman Encryption Algorithm;以下簡稱 RSA)、橢圓曲線密碼學(Elliptic Curve Cryptography ;以下簡稱 ECC)。
(三)雜湊函數:指安全雜湊演算法(Secure Hash Algorithm; 以下簡稱 SHA)。
七、系統維運人員:指電子支付平臺之作業人員,其管理或操作營運環境之應用軟體、系統軟體、硬體、網路、資料庫、使用者服務、業務推廣、帳務管理或會計管理等作業。
八、一次性密碼(One Time Password ;以下簡稱 OTP):指運用動態密碼產生器、晶片金融卡或以其他方式運用OTP原理,產生限定一次使用之密碼。
九、行動裝置: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信及連網功能之設備。
十、機敏資料:指包含但不限於密碼、個人資料、身分認證資料、信用卡卡號、信用卡驗證碼或個人化資料等。
十一、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 Field Communication;以下簡稱 NFC):指利用點對點功能,使行動裝置在近距離內與其他設備進行資料傳輸。
十二、實體通路支付服務(Online To Offline,O2O):指電子支付機構就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利用行動裝置或其他可攜式設備於實體通路提供服務。
十三、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指電子支付機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依使用者與開戶金融機構間之約定,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該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由電子支付機構收取支付款項,並於該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之服務,作業機制如下:
(一)直接連結機制:指電子支付機構直接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之機制。
(二)間接連結機制:指電子支付機構經由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介接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票據交換所,間接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之機制。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
二、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三、使用者: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者。
四、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與開立記錄支付款項移轉及儲值情形,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之支付工具。
五、儲值卡:指具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等實體或非實體形式發行,並以電子、磁力或光學等技術儲存金錢價值之支付工具。
六、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接受付款方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款項移轉予收款方之業務。
七、收受儲值款項:指接受付款方預先存放款項,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業務。
八、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指依付款方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一定金額以下款項移轉之業務。
九、支付款項,指下列範圍之款項:
(一)代理收付款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及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所收取之款項。
(二)儲值款項: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所收取之款項。
十、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內之儲值款項,得用於支付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二)僅得向發行人所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商品(服務)禮券。
(三)各級政府機關(構)發行之儲值卡或受理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儲值款項由該政府機關為付款方預先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