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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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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N
第 3 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未屆清償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應予觀察授信者,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申報主管機關:
一、授信戶已聲請重整者。
二、授信戶為票據拒絕往來戶,或於其他金融機構債務已有延滯情形,且發行商業本票利率低於票券金融公司承作同天期商業本票利率者。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17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報表格式、內容,填報上月底之逾期授信、應予觀察授信及轉銷呆帳等相關資料予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季結束次月十五日前,將上季底之資產評估明細、備抵呆帳及準備提列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