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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EN
存保公司經審酌符合下列要件,得墊付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之非要保債權:
一、停業要保機構之資產淨變現價值可合理預估,且有變現之可能者。
二、預估墊付額及其利息,可由前款預估之資產淨變現價值中全數償還。
三、停業要保機構無重大舞弊或其他難以確定其損失金額之重大案件。
前項第二款利息預估之期間為五年。
存保公司辦理墊付之額度以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其所需資金,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取得。
前項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應扣除存保公司依本條例對停業要保機構履行保險責任所需資金,及倘有其他要保機構因資本嚴重不足或顯著不足經主管機關限期資本重建或為其他措施,致有履行保險責任之虞時,其可能所需資金。
存款保險條例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存保公司為辦理前三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事項,於可提供擔保品範圍內,得報請主管機關轉洽中央銀行核定給予特別融資。
前項融資超過存保公司可提供擔保品範圍時,主管機關得會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擔保。
存保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銀行申請特別融資前,如有緊急需要,得向其他金融機構墊借。
存保公司為辦理前三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事項,不適用公司法及破產法有關破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