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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業務主管機關中央銀行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外幣與新臺幣間交易及匯兌業務之核准。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檢查。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財務狀況資料及年度報告書表之審核。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業績、規模之統計、分析及報告。
五、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發展之研究事宜。
六、與金管會洽商事宜之聯繫及配合。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 EN
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