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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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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EN
第 3 條
非公用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辦理出租。
前項出租之方式,包括標租及逕予出租。
國有耕地供農作或畜牧使用者,另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訂定之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放租,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46 條
國有耕地得提供為放租或放領之用;其放租、放領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邊際及海岸地可闢為觀光或作海水浴場等事業用者,得提供利用辦理放租;可供造林、農墾、養殖等事業用者,得辦理放租或放領。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