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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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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EN
第 3 條
進、出口郵包物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屬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非屬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
三、每件(袋)毛重三十公斤以下。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15 條
下列物品,不得進口:
一、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二、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三、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