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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海關得不派員常駐。但於實施初期海關得派員輔導。
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二名以上之專責人員(含一名主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海關並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專責人員名單應送海關備查,如有異動時,應自其異動之翌日起七日內向海關報備。
專責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含同等學力資格)。
二、通過由海關或由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之專業訓練,並取得證書。
三、最近五年內無走私違法紀錄。
專責人員每年應接受由海關或由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之在職進修講習,全年累積受訓時數不得低於八小時。
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三個月以下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
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關於專責人員之設置、資格、人數及管理規定。
二、未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專責人員調離職務。
三、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違反第六條規定之條件。
四、未依第十二條規定製作稽核報告送海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