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 3 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老舊大型車。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新大型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三、老舊大型車及新大型車登記為同一人所有。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
第 4 條
產製廠商及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應自下列日期起算,於六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一、報廢老舊大型車前已購買新大型車者,以報廢日之次日起算。
二、購買新大型車前已報廢老舊大型車者,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